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并提出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这一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动向,对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深刻分析,对坚定不移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作出战略部署。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没有健全的制度,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控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必须建立健全规范、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各项制度,织密织牢制度笼子,实现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
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为推进反腐败斗争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我们党在反腐败斗争中总结出许多重要经验,其中一条就是不断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反腐败制度体系。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生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在此过程中,反腐败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加强,形成了一批基础性反腐败法规制度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制度基础。
在现行近4000部有效党内法规中,既有规范纪律检查工作的党内法规,还有针对具体事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反腐败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反腐败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国家监察制度和行政处分制度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实现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成果的法治化,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国家强制力保证。其中,制定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反腐败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是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连接和沟通,在内部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实践充分证明,法规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持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毫不松懈地全面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织密织牢制度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反腐败法规制度。围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这一重要论述强调了法规制度建设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中的重要地位,为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科学指引。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应针对新情况新动向,紧盯重要领域、重点对象和突出问题,着眼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短板漏洞,把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制度笼子织得越来越密、越来越牢。
不敢腐,就要通过严厉惩治腐败形成强大震慑力,使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心存戒惧、不敢贪腐。不敢腐的实质是对党和国家反腐败决心的敬畏、对反腐败制度威力的畏惧,而威力来自反腐败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高效运行。不能腐,就要不断健全完善制约监督公权力的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应从权力设置的源头最大限度消除腐败发生的条件,完善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压减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扎紧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制度笼子。不想腐,就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使公职人员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贪腐之念,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不断提高廉洁文化建设和警示教育的实际成效,推动全社会形成廉荣贪耻的氛围。
织密织牢制度笼子,要在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进程中,更加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公权力设立、运行和监督全过程加强规范、制约和监督制度机制建设。一方面,要科学建章立制,在制度制定和立法环节即配置好权力、确定好权力性质、边界、运行程序和规则,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腐败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
织密织牢制度笼子,要适应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变化和要求,“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及时堵漏洞、补短板。一方面,对不够健全、不敷使用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时立规立法,补上漏洞;另一方面,根据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已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补上短板,使其更好满足实践需要。党的二十大以来,陆续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规范。在反腐败国家立法方面,应认真总结监察法实施经验,以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为导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案例指导、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等一系列重要配套制度。
狠抓执行落实,切实发挥制度笼子强大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保证制度笼子切实发挥作用,必须保证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制度不少,可以说基本形成,但不要让它们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在反腐败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备的同时,必须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刚性运行。
严格执行反腐败法律法规,确保制度“长牙”“带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探索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纪检监察执纪执法检查制度,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制度执行和落实的强大推动力,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反腐败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类型、数量、内容很多,同时还具有较强专业性,必须通过广泛有效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分知晓、了解这些制度规定,树牢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浓郁氛围。把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作为廉洁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经常性工作,严格落实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以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重点,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学习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持续开展学规学纪学法、分级分类培训,在实训实战中提高执纪执法能力,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转载于2024年5月5日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