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相关知识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十二个必须”是什么?
答:一是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二是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三是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四是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五是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六是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七是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八是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九是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十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十一是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十二是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2.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是什么?
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3.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
答: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4. 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什么?
答: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
增进共同性,要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共同性是主导,差异性不能削弱和危害共同性。保护差异是需要的,但不能固化、强化其中落后的、影响民族进步的因素。
5.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6.各级党委履行民族工作主体责任中的“两个纳入”是指什么?
答:“两个纳入”是指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素质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
7.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指什么?
答:指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
8.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总目标是什么?
答: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
9.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四个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是指什么?
答:“四个与共”就是指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10.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中华民族历史观深刻内涵的“五个共同”是什么?
答: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
11.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的各族人民的“共同家园、共同身份、共同名字、共同梦想”是指什么?
答: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所孕育的伟大祖国、伟大民族,永远是全体中华儿女最深沉、最持久的情感所系。在这片辽阔、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就是中国;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中华民族;都有一个共同名字,就是中国人;都有一个共同梦想,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2. 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要正确把握的四对关系是什么?
答: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
其中,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是管总的,对其他关系起着引领作用。
1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五个认同”是什么?
答: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14.引导各族群众增强“三个意识”是指什么?
答: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15.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什么?
答: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
16.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三项计划”是什么?
答: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
17.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
答: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法治尊严。
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
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8.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的“五项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19.《地方组织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完善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职责中分别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并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修改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将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中的“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修改为“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20.《爱国主义教育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宗教工作相关知识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的“九个必须”是什么?
答: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必须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坚持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必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必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2.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新时代党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是什么?
答: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
4.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5.什么是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
答:“三级网络”是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两级责任制”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管理,做好辖区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了解并报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协助开展有关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乱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7.农村和社区基层党组织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社区党组织应当……坚决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响渗透。
8.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9.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可以信仰宗教吗?
答: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团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0.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与信仰宗教的关系有何规定?
答:根据《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1.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有何规定?
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惯在本人住所内进行的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12.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发现非法宗教活动怎么办?
答: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的行为及活动,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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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私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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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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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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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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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网络非法传教、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
发现非法宗教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村(居)或公安、民宗等部门报告。我市非法宗教活动举报电话:
思明区:2668983 湖里区:5722870
集美区:6063511 海沧区:6539197
同安区:7026027 翔安区:7887899
13.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会受到处罚吗?
答:会。《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否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答: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15.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16.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7.谁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答: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只能由宗教团体提出,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8.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答: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有哪些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异地重建,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20.《宗教事务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21.宗教活动场所如何规范财务管理?
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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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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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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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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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核程序;
(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22.对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本场所内开展,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到本场所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讲经讲道内容应当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通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宗教活动中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3.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依法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不得以被救助人或者其亲属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发放宗教宣传品,不得在救助物资及其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
2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有哪些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5.对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有何管理规定?
答: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散发、摆放和张贴非法制作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7.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需要经过许可吗?
答。需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28.网络非法传教包括哪些内容?
答: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依法依规发布相关信息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29. 互联网宗教信息包括哪些内容是违法的?
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2)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3)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4)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6)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7)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8)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9)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